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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预计:2008年房地产诉讼案将有较大增加           
法官预计:2008年房地产诉讼案将有较大增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11:29:26
    重庆晚报讯  24日,市高院、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联合举办“2007房地产法律顾问研讨会”,法官、律师、房地产商界的大腕聚集一堂,纵论重庆未来房地产开发所面临的问题。

    研讨围绕“统筹城乡与房地产”、“物权法与房地产”和“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法律问题”等话题展开研讨。特邀嘉宾、市高院副院长宋令友认为,随着城乡统筹的深入,我市的房地产界也迎来四大机遇:一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到乡镇、区县、市区定居的农村人口越来越多,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70%以上,城镇户籍人口增加700万人,每年移居城镇人口将达50余万,相当于10个小型县城的容纳人口。城镇将不断扩容,房屋的需求量必然加大;二是城乡统筹步伐的加快,必将建立新型土地平衡与管理制度;三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围绕“村容整洁”的目标,新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宅基地整理等将会逐步开展,新型的村镇房地产建设将大有可为;四是政府鼓励工商资本下乡参与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开发,为房地产企业下乡投资参股,联合发展现代观光农业,组建农村集体公司开展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与会人员认为,《物权法》的实施,将得房地产诉讼案件在明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因为,我国长期缺乏较为健全的物权法规范,以往,很多物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社会现存的物权遗留争议数量很大。

    新法刺激置业欲望

    参会房地产商对于《物权法》的实施表示出极大的热情。记者从来宾签到册上看到,部分原本没有邀请参会的房地产商也主动到会,听取法官、律师界对房地产开发的看法和忠告。

    嘉宾认为,《物权法》明确了私人所拥有的物权的保护,老百姓可以放心投资于房地产,也可以放心购置房屋。与此同时,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难度将会增加。因为,随着老百姓对《物权法》的深入了解,老百姓维护私权和争取利益的意识会大幅提高。而且《物权法》对征收土地、房屋的程序,补偿原则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所以,这些都将使得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时成本增加,同时延缓征地、拆迁的进度,从而使房地产开发的速度在现有基础上明显放慢。

    律师

    业主常常忽视物权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的唐禄军称,如今,许多有钱的市民买了第二套、第三套商品房,就把闲置的房屋用于出租。许多小区的电梯广告、户外广告产生的收益,许多业主认为自己该分一份。其实,作为租房人,除了不能处分该建筑物外,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效益,比拥有房屋产权的更应该得。

    房有了,该买车了,但小很多业主抱着这样的想法:车的数量剧增,车库位置却一天比一天少,因为都被别人捷足先登,许多业主只能望停车位哀叹。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彭朴对如何满足业主的停车位表示出担心,《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怎样才算“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值得商榷。

    绿地成为维权盲区

    眼下,一些开发商为了将底楼的商品房有“卖相”,让售楼人员极力推荐底楼,并还许诺将底楼窗台外的绿地送给业主,或者卖给业主。殊不知,一旦其他小区业主讨要绿地权,购房户可能要吃官司。

    《物权法》允许开发商将设定为专有的特殊绿地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出手,或附赠给购房者。开发商若要行使这项权力,必须保留绿地的土地所有权,不进入业主公摊面积;或者虽将绿地进入公摊面积,但在商品房销售之前就明示哪些绿地归某特定个人专门使用,并取得全部买房人的同意。这样,才能将绿地由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性质转化为专有。

    根据《物权法》相关的规定,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由购房户个人使用的地面花园,可以按照约定由购房户个人使用。其他小区业主也只有赏花的份,但就不能去干涉。

    唐禄军认为,开发商必须明确的是,在此情况下,开发商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不能将绿地出售,只能附赠给特定业主使用。同时,将这一部分属于该业主使用的相关费用单独计算,使其从其他业主中共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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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吴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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