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说好去兑现欠款,但债权人在出具了领条且归还了欠条后,对方却找个理由拒付。双方闹上法庭后,债务人还拿出债权人出具的领条,试图逃脱债务。但办案法官明察秋毫,通过大量的证据还原了事情的真相,因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令债务人在判决生效3日内将1.05万元付清。
拖拉机后溜撞伤人
2006年7月26日,梁平铁门乡人刘某驾驶其所有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拖拉机从梁平安乐驶往铁门乡。在一上坡路段,因刘操作不当,致拖拉机后溜,将行人邓某等人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邓某不承担责任。同年9月,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由刘赔偿邓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一万余元。双方当时还约定,上述款项由刘某在同年10月25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
但事后,肇事司机刘某并未按约履行。去年4月,伤者邓某将刘某诉至梁平法院。就此案在梁平法院开庭审理休庭后,即去年5月16日,原告邓某经人劝和,与被告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在2007年5月18日前赔偿邓某医疗费等1.45万元(此款包含刘预付的4000元);邓负责到法院办理撤诉手续。当时,刘某给邓某出具了一张1.05万元的欠条。
收了欠条拒付欠款
当天下午,邓某父子按刘的通知到刘家拿钱。在刘数钱时,邓某遂将刘此前出具的欠条以及他当场给刘写下的收条,一并交给了刘某。结果意外出现了———刘某收到收条和欠条后,却要求邓先到法院撤诉方才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随即,邓家父子找到刘某的叔叔主持公道。被告刘某当时也承认收条在他手上、但未付款的事实。当晚8点,邓家父子又找到村支书,村干部随即也赶到刘家了解情况,刘也承认上述事实,并称要邓撤诉后方付款。当晚,村干部向乡综治办报案。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被告刘某却改口了,否认未付款,并拿出邓某出具的收条予以抗辩。因此,被告刘某称收条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大于原告的间接证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还原真相判令付款
承办此案的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审理认为,收条和欠条系书证,属原始证据,通常情况下其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但5月16日下午,邓某在刘某拒绝支付赔偿款后立马向村干部反映情况,村干部也立即到刘家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又立即向乡综治办报案,后又向公安局报案,以上证据形成锁链。同时,结合证人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刘某在收了欠条和收条后并未立即支付款项的事实。另外,按照双方在5月16日的约定,即刘付款后邓到法院办理撤诉手续。现在邓某并未撤诉,证明双方约定的条件未成就,从而能够证明邓未收到赔偿款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书证的证明力明显低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即被告刘某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要小于邓某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法院确认刘某5月16日未按约向邓某支付赔偿款,遂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