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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务院规定村民售房后不得获批宅基地           ★★★
国务院规定村民售房后不得获批宅基地
作者:刘薇 郭爱娣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12:11:41

  本报讯 (记者 刘薇 郭爱娣)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村民出租出售住房后将不得获批宅基地。

  针对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农村占用耕地或农村建设用地,搞房地产开发从而形成所谓“小产权房”的问题,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禁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此,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博导董黎明分析,严禁村民将自己的住宅出租出售,有利于遏制“小产权房”的出现。现在的“小产权房”,有一部分是村民将自己的住宅出租出售形成的,如果不再批宅基地给这些人,那他自己没房子住,就不会再卖房了。还有一类“小产权房”,是开发商和村委会合伙占用农村土地,以卖给城里人为目的开发的商品房,这是绝对的违规行为,是必须要禁止的。

  董黎明认为,通知下发后,将至少切断了新建“小产权房”的后路。但对于已经形成既定事实的“小产权房”怎么办,仍是个未知数。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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