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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疑犯为何是未成年人?           ★★★
18岁被告为何是未成年人?
作者:程建勇|吴承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17:28:19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户籍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而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调查发现其户口是以农历登记的,实际上作案时并未成年。遂以其系未成年犯罪,提起公诉。

  日前,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科科(化名)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应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为琐事懵懂少年伤人

  去年11月1日,被告人科科受朋友邀约,前往万州长岭镇帮朋友"了结"一起纠纷。在长岭镇吞山机械厂附近,科科一方持刀将对方的龚某砍伤。经鉴定,龚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随后,科科等人被抓获归案,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今年1月23日,科科的父亲委托了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吴承康律师为儿子辩护。“刚好满18岁呀!”吴律师在接待过程中,流露出遗憾。“我儿子没满18岁呀,他是农历十月初八生的,要11月16日才满18岁。”科科的父亲说,当年上户口是用农历时间登记的。获悉这一情况,吴律师当天下午即赶到看守所会见了科科。科科也称,自己的出生时间都是记的农历。吴律师询问科科有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年龄问题,科科无奈的说提到过,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

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检察官查清真实年龄

  “结合农村一般按农历记出生时间的习俗,科科及其父母的说法很有可能是真实的。”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吴律师随后向承办此案的万州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治会递交了辩护材料。建议检察机关注意核查科科的真实年龄,同时吴承康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通过区别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不同构成要件后指出该案的定性应为相对较轻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而不是量刑相对教重的寻衅滋事。

  检察机关对吴承康律师递交的材料,给予了足够的重视。1月30日,王治会检察官一行人先到看守所向科科核实。“从小生日都是过农历。”科科如是说。2月2日,王治会等人又前往科科位于万州走马镇熊家村的老家核实情况。“村里上户口一直都是上农历,现在还是这个习惯。”在熊家村当了30年村会计(负责上户口、记账)的向廉昭向检察官证实,当年给科科上户口用的是农历。检察官还走访了很多村民,均证实科科是农历十月初八生,推算过来是公历的11月16日。当地村委会也出具了证明,科科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1月16日。

改变案件定性 未成年依法获轻判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在查明真相后,在起诉书中其对出生时间更正为“1988年11月16日”。即科科在2006年11月1日作案时,尚未满18周岁。并采纳吴律师关于本案是故意伤害的定性,以科科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科科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科科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科科作案时未年满18周岁,应予减轻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法院遂以被告人科科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本文来源于三峡传媒网,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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