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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刚中止妊娠 丈夫就起诉离婚           ★★★
妻子中止妊娠仅5月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作者:程建勇|吴承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7 17:30:19
妻子中止妊娠不久,丈夫就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日前,万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原告诉求有违《婚姻法》相关规定,驳回起诉。

速婚酿成婚姻苦果

  去年7月初,原本在深圳工作的万州籍女青年张婷回乡省亲。其间,张经人介绍与长她10岁、离异的个体老板王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7月28日,张、王二人在万州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二人尚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却极度恶化。据张婷透露,婚后她一直在丈夫的企业尽心尽责的工作,但丈夫却不断传出与女下属之间的绯闻。同时,在她有了身孕后,丈夫却强烈要求其放弃生育。而在她中止妊娠后,丈夫又逼其离婚,并采取暴力手段将她赶出家门。但王宜却有自己的说法。他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上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在婚姻存续间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经常发生吵打,张婷时常有过激行为。“两人曾多次协商离婚,但未果。”王称,在今年7月22日晚,两人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张用水果刀将其捅伤,后派出所出面干涉,才平息事端。

调解次日丈夫起诉离婚

  据悉,二人在7月22日发生冲突后,当地政府、司法所、妇联等单位于7月30日出面对此事进行调解。《调解意见书》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条件,希望双方多加沟通,冷静处理夫妻关系,和好如初。同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应解决好妻子的生活住宿问题,并归还其向岳父的借款。

  在参加调解的次日,王宜向万州区法院龙驹法庭递交的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他与张婷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依法判令。”王在诉状上称。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要件,应予以驳回。”被告的代理律师吴承康称,女方于今年3月1日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根据《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男方于7月31日起诉离婚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同时,被告方还希望法院责成原告按照当地政府制作的调解意见书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吴承康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到医院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且手术时间距原告起诉离婚不足6个月属实。法院认为,按照《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的相关规定,原告无起诉权,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系化名)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原载于2007年9月7日三峡传媒网 三峡都市报

2007年9月24日《重庆法制报》第6版(记者陈晓荣)也以《妻子人流不足半年,丈夫起诉要求离婚》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

案例录入:万州律师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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