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建房户按农村习俗,在屋后设立了粪坑。不过此粪坑距离邻居的厨房不到两米,这令邻居感觉很是不爽。为此,邻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拆除粪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且邻里之间应负有相互容忍的义务,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粪坑引发邻里矛盾
2001年2月,本案原告魏某在万州太安镇法隆村的公路边修建了小洋楼。魏将底层右侧一间设为厨房,并开一侧门(距后墙边约73CM)。不久后,附近村民高某也在魏家右侧一米处修建了一栋两层的小楼。
同时,高家按照农村“前厨房后猪圈”的格局,在底层房屋的最右端(离墙侧约75CM)设置了粪坑。房屋建好后,高家人就外出打工了,将房屋租给庞某使用。其间,庞除生活性使用粪坑外,并未饲养牲畜。
今年初,返乡的魏某发现高家的粪坑离自家厨房直线距离不足两米,有臭气污染,影响生活环境,遂要求解决。尽管村镇干部对此进行调解,但无果。魏某遂将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其所建粪池,消除影响。
要求拆除粪坑被驳回
“按照当地农村的生产、生活习惯,家家户户都修有猪圈(附带有粪坑)。此举一则是为养猪创收,另外就是囤积肥料。”被告的代理律师牟伦全称,被告“前住房,后猪圈”的建房格局,完全符合农村的建房习惯。同时,被告方认为,其设置的粪坑与原告的厨房并未在一条直线上,对原告也没有视觉上的污染,不至于影响魏家的生活环境。庭审中,被告律师还提出,邻里之间负有相互容忍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方的辩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要求改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双方均有给对方提供方便并相互容忍的义务,而本案中高某所建粪坑并不危及魏某的不动产的安全和影响其正常使用;且高某所建粪坑符合当地人的建房习惯,高的这一建房行为对魏家的影响应在其能承受的合理限度内。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魏某以高某所建粪坑侵害了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议采取措施促和谐
被告的代理律师牟伦全在答辩状上称,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忍受这来源于周边的噪声、气味等干扰,邻里之间必要的克制和容忍是必须的,否则现代生活将无以为继。因此,被告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尽管法院判决被告不必拆除粪坑,但法院还是提出了一些建议。据悉,高某所建的粪坑是敞口的,因此法院要求高某本人或者承租人在利用粪坑时,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对相邻不动产人的影响,以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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