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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状告《知音》及被害人家属侵犯名誉权案撤诉           ★★★
死刑犯状告《知音》及被害人家属侵犯名誉权案撤诉
作者:程建勇 文章来源:三峡传媒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3 16:08:22
     【编者按】由本网站长吴承康律师参与代理的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妻子被故意杀人犯起诉侵犯名誉权案,以杀人犯撤诉告终,该案曾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新华网、腾讯网、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均有所报道。以下是本地媒体的相关报道。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备受关注的死刑犯状告《知音》杂志社名誉侵权一案,昨日有了结果。5月20日,原告闫光富向忠县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即作出准许其撤回对被告《知音》杂志社、阮光玉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死刑犯状告《知音》侵权

  为逃避百万债务,忠县人闫光富将债主李国华杀害并抛尸。今年1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闫光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知音》杂志2008年5期(2月下半月版),刊发了一篇题为《百万债主恩人冤魂何在?“兄弟情”哪敌邪恶附体》的报道。该报道用闫光富的真实姓名,报道了其与李国华(化名张鹏举)之间的恩恩怨怨。

  其中,该文还写到闫光富“约会情人、纵情声色”等情节。闫认为这些内容“属虚构”,挑拨了原告夫妻之间的关系,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侵犯。闫光富遂将《知音》杂志社以及李妻阮光玉等告上法庭,请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据悉,此案原计划3月26日在忠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后因《知音》杂志社提出管辖权异议,得以延期。在此期间,三峡都市报记者曾采访过本案被告之一的阮光玉,其坚称《知音》对于闫光富的报道不存在失实。

  被告找到原告不利证据

  闫光富究竟是怎样一个人?《知音》的报道中称闫光富“约会情人、纵情声色”等情节是否子虚乌有?“没想到他自己主动撤诉了,否则在开庭时我们将抛出‘重磅炸弹’。”被告阮光玉的代理律师吴承康称,他们收集到了一些对闫光富极其不利的证据。

  昨日,吴承康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他们此前从忠县人民法院复印出来的一份民事诉状。这个书写于1998年4月25日的诉状,其具状人就是本案原告闫光富。闫光富在诉状上称:我与被告(编者注:一少妇)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来发展到感情暧昧程度……进而与我继续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来,见这种关系的发展不利于双方及家庭,提出与被告及早解除,可被告……吴承康律师称,其实当年闫光富与情人争财产并几上法庭的事情在忠县广为人知。“《知音》对闫光富不端行为加以批评,有事实依据,并非闫诉称的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主动撤诉并自担受理费

  据悉,在《知音》杂志社向忠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忠县法院裁定认为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予以驳回。即闫光富状告《知音》杂志社名誉侵权一案仍将由忠县法院审理。

  然而在今年5月20日,本案原告闫光富却向忠县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忠县法院认为,原告闫光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光富撤回对被告《知音》杂志社、阮光玉的起诉。

  同时,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闫光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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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该文对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以及该案庭审经过等情况进行客观报道,内容客观真实,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名誉权。

案例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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