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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上吊自尽、运输公司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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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上吊自尽、运输公司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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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州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3 16:1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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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1日,忠县籍旅客李某在福建晋江乘坐某运输公司的5404次客车准备到万州探望亲戚。12月2日深夜,该客车到达万州周家坝,驾驶员喊在万州下车的旅客下车,但没人答应,李某也未下车。之后该车又径直开往开县,并停靠在开县客运站。12月4日,李某上吊自尽。旅客李某的近亲属遂委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牟伦全律师起诉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70000余元。 法院判决:李某死亡赔偿金57480元、丧葬费9607.50元、交通费7196.70元,合计74284.20元,由运输公司赔偿22285.26元。 牟伦全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进入核定的客运起始站载客,按核定线路运行,进入核定的途经站点上、下乘客。”由于李某的死亡与旅客运输合同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运输公司应适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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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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