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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被强奸,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万州律师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3 16:22:02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6345生,汉族,工人,住址等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男:19481022生,汉族,住址等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吴承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开县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县人民法院(2005)开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周某某之女周某于2003年秋从河南转学到被告重庆市开县某中学就读初二()班,住在开县某镇的亲戚家。 20031027晚上自习时周某因违反了课堂纪律,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谈话,对其违纪行为批评教育。但与周某同时违纪的还有另外二名学生,班主任在办公室对另外二名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便叫周某在门口等候。其间,某中学教师赵某某看到周某,将她带到老校门处一张施工工人用的床上强奸。(2004)渝二中刑一抗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周某医疗费108元,误工、住宿、生活、交通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之女周某在上课时违反纪律,班主任对其批评教育,是教师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并无不妥,与赵某某强奸周某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赵某某强奸周某,并非履行职务中的行为,而是其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二中刑一抗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赵某某赔偿周某的损失及其亲属到重庆接回周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重庆市开县某中学有过错,故原告要求重庆市开县某中学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重庆市开县某中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他诉讼费1040元,计33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周某某不服开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某中学对上诉人的女儿在上课时间在校园内被其教师强奸有严童过错,对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应予赔偿。二、原审判决遗漏了本案的重要事实:案发后被上诉人的老师包庇凶手,故意不尽救助职责,不履行通知义务,明知而没有防止周某出走,并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三、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应公开审理,原审法院却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影响了案件时公正审理。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重庆市某中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周某出事后于20031117出走,其亲属在重庆将其找回。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之女周某20031027晚自习期间被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县某中学教师赵某某强奸,该行为应属赵某某的个人犯罪行为。但因该犯罪行为发生在学生上晚自习期间,且发生在校园内,与学校教育管理上存在的疏漏有一定关系。事发当晚,周某因违反了课堂纪律被其班主任老师艾某叫到办公室谈话,班主任在与另一名同样违反课堂纪律的同学谈话时,让周某站在办公室门口等侯,随后艾某离开了办公室,而周某此时仍站在办公室外等候,正是由于老师让周某离开教室后又让其置身于无人看管人的情况下,客观上给赵某某犯罪提供了条件,旦赵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学校老校门处也无值班人贯,显然学校在教盲管理方面的确存在一定疏漏,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了定的因果关系。周某的班主任在知道事情其相后,也未及时报告学校或通知周某的家长,失去了救助周某的最好时机,相反还借钱绘赵某某,学校在事发后的不作为态度,是导致周某出走的重要原因,给上诉人为寻找周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学校在本案中对学生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保护之责,理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贵任,原判认定学校无过错不当,周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学校赔偿周某某损失费8000元。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于20051124判决如下  

    一、撤销开县人民法院(2005)开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县某中学赔偿周某某损失费8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他诉讼费1040元,合计334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县某中学负担1340上诉案件理费2300元,其他诉讼费1040元, 合计334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县某中学负担13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宣判后,学校方面已将赔偿款如数赔付学生,判决得到履行。  

     

     

案例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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