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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法官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指导意见的讲解         ★★★★★
重庆高院法官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指导意见的讲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13:46:56
但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失。
    邬砚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支持兼得模式,但遭到劳动部的坚决反对。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留待以后再做解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则采用的是补充模式,重庆劳动局规定在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如果受害者获得的赔偿低于工伤补偿或者判决后无法执行到位则用工伤保险弥补。但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失。
六、《指导意见》第七条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
(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讲解:
    这条规定实际上也是依据二元控制理论,为什么不规定出借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指导意见》所采用的运行利益只包括直接经济利益,而不包括感情利益。而出借人出借车辆是出于感情的因素,因此《指导意见》作了如此规定。
七、《指导意见》第十条 驾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所有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讲解:
1、该条的理论依据:1对人的支配论2管理责任论3容忍论。
2、对该条近亲属只是采用了狭义的近亲属范围即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讲解:
    雇员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有重大过失?邬砚法官说重庆高院倾向于雇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才算是有重大过失。
九、《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讲解:
1、《指导意见》否定了广东高院的收入来源说,而采用了正当生活来源说。原因有二:1是有正当生活来源的人范围较广,包括那些有正当收入者的在家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的妻子和有正当收入者的孩子。2如果生活来源是非法的则依然按照农村的标准。
2、邬砚法官称我国正在制定的《侵权法》拟采用统一的赔偿方法,而且中央也可能取消现在的户籍制度。不分农村和城市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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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吴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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