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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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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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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13:4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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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闽交警网传[2006]34号 关于调整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6年3月27日正式下发的2005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2321元/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8794元/年; 三、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7146元/年; 四、丧葬费为8573元。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017元/年 采矿业 16664元/年 制造业 14229元/年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6695元/年 建筑业 16161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2623元/年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0326元/年 批发和零售业 16491元/年 住宿和餐饮业 12570元/年 金融业 34993元/年 房地产业 18944元/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986元/年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4346元/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433元/年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5707元/年 教育 19111元/年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1733元/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018元/年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1616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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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吴承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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