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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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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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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13:4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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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5月1日开始执行200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该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 二、2005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7457.31元; 三、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930.6元; 四、2005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35.80元; 五、2005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823元。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14098元,采矿业27353元,制造业14526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1794元,建筑业16658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3175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525元,批发和零售业14320元,住宿和餐饮业12017元,金融业30134元,房地产业15876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39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4262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207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031元,教育18749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1857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2375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9376元 六、2005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6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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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吴承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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