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内蒙古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13:47:20  |
|
关于印发《200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200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2006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8588元 (二)采矿业:16184元 (三)制造业:14497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30661元 (五)建筑业:11574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912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4579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11596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4215元 (十)金融业:20812元 (十一)房地产业:13397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76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9109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3062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0239元 (十六)教育:18049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763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35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8840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37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110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929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2446元。
|
|
|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吴承康 |
|
|
上一篇文章: 辽宁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下一篇文章: 宁夏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