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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 北 省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鄂公通字〔2007〕15号
关于发布200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 2007年5月1日开始执行。
二 O O 七 年 四 月二十日(章)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标准 通知
抄送: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增发: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管支、大队。
(存档3份 共印700份)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0日印发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二OO七年度)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980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3419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73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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