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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 原主人担责           ★★★
流浪狗伤人 市二中院法官实地调解伤者获赔
作者:赵华 文章来源:重庆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 10:52:17
    (重庆法院网1月31日电 赵 华)  搬家之后,未将其饲养的狗进行妥善处理,结果咬伤一过路村民。昨日,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肇事狗的原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180元。
流浪狗咬伤村民
  去年4月23日,万州武陵镇人冉某一家乔迁新居。据悉,因把新家搬到了武陵城镇上,冉某原先饲养的4条狗也就没有跟着带走,即成了流浪狗。尽管事后有两条狗因故身亡,但仍有两条流浪在外。
  7月24日上午,武陵下中村村民李某在放牛途中,被冉某家的一条灰色的母狗咬伤左脚。随后,李某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共计花费医疗费309.7元。因知道伤人的狗是冉某家原先饲养的,李某遂找冉家索赔,但未果。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冉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原主人拒绝赔偿
  “我搬家后,那4条狗我都不要了的。”尽管被告冉某未到庭,但其向法庭递交的书面答辩材料称,他已不再是狗的主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房屋搬迁后,未对其饲养的狗进行妥善处理,致使其中一条狗咬伤原告李某。同时,被告冉某也未向法庭举证证明系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了损害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辩称其不再是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9.7元。同时,因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等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确认。
调解让赔偿兑现
  尽管只有300多元的赔偿,被告冉某还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针对上诉人冉某的上诉理由,承办此案的市二中院民一庭法官到当地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并确认伤人的狗确系冉家先前饲养的,且冉在搬家后也未对留下的狗进行妥善的安置、处理。为此,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作起了冉某的思想工作,指出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以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冉某表达了和解意向,而伤者李某也表示愿意“退一步”,了结此事。昨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冉某赔偿李某医疗费18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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