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看到房价上涨,原本已与朋友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的房主反悔了———又将该房屋高价卖与他人。“同一地段的房子,现在的房价都涨了一半以上。”买房人感到很郁闷,于是她将昔日的朋友告上法庭,要求房主赔偿再买房屋的涨价损失。
1月29日,万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终止履行;被告人退还原告一万元预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4.9万元的经济损失。
房主一房二卖
本案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原本是一对好姐妹。去年,徐与吴商量,决定将吴某位于万州王牌路的一套住房作价7万元卖给徐某。同年4月20日,两人签订了《商品住房买卖协议》,徐某也当场将全部房款支付给对方。
事后,由于吴某身体不便等原因,一直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吴某退还了徐某6万元房款,只留了一万元作为购房订金。同时两人还约定,余下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一万元违约金。
去年,万州房价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因吴某尚未与徐某办理过户手续,吴又将原本卖给徐某的房屋以1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随即,罗某入住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
索赔涨价损失
“根本没想到朋友会反悔,因此我当时放弃了很多购房的机会。”原告徐某称,该地段的房价已从原来的1000元/平米,上涨到了1500元/平米。“被告的恶意违约,让原告不得不面对更高的房价去购买同样的房屋。”原告的代理人唐月红律师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根本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全额赔偿原告现在面对的房屋涨价损失并退还购房订金。
去年11月19日,徐某将吴某诉至万州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1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原告损失4.9万元。
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方认为,她们所签订的合同未生效属无效合同,且房屋未过户前双方均有风险,因此原告请求的赔偿不能成立。同时,被告方只同意返还一万元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获取差价款5.5万元,有违诚信原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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