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关注的婷婷杀妹案在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婷婷并没有穿上看守所统一配发的“囚衣”,而是身着便装,这在彭州乃至全市尚属首次。(2月2日成都商报)
第一个“吃螃蟹”的彭州法院,只不过在执行四川省高院的《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允许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脱去“囚衣”,于是有舆论认为,此举显示了对嫌犯的人性关爱。但笔者更以为,这只是按法理行事,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他们应得的权利,而不是法外开恩。
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人没经法院判决不能被确定为有罪。而在此前,一些地方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和庭审的“视觉冲击力”,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往往无视被告人的权利,未经判决,就让嫌疑人戴手铐、穿囚服,甚至在庭审中刑讯逼供诱供,滥用司法权力,制造冤假错案。尚未定罪,就让他们穿上代表囚犯标志的“黄马褂”,无异于给他们提前打上了“有罪”烙印,这不仅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上,还要体现在为实现实体、程序公正的庭审、执行、改造等各个方面。嫌犯脱下“黄马褂”,司法前进一小步。从彭州不穿囚服受审到全国范围完全取消囚服,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法制完善的过程,就是社会文明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有赖于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更需要以立法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员的人格尊严实施切实的保护,真正把犯罪嫌疑人哪怕犯人当“人”来看待,取缔带有身份标志的囚衣制度,停止一切有辱人格的习惯做法,才能实现司法进步,促进社会和谐。
叶传龙
《联合早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