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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           ★★★
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wzls.net万州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2 12:37:16

颁布机关: 司发通(1994)056号  执行日期: 1994-08-01

司法部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紧急通知

(1994年8月1日司发通(1994)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各地不断就涉台遗产继承的有关问题请示我们:由于台湾当局规定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的时效为两年,在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去世的去台老兵的遗产,到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八日时效届满,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不再受保护。为此,现在有不少机构和个人提出能够帮助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纷纷参与查找继承人的工作。有些仅凭台湾报纸上公布的死者名单,要求公证处为他们出具有关公证书;有些借机敛财,出具假证明欺骗当事人和公证处;有些不了解台湾继承的程序和规定,延误了时间失去了机遇,使本来可以办成的事情变得复杂化。

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台办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中台办(1994)166号文件精神,同意海协的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合办去台老兵遗产案件,现将办理去台老兵遗产继承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动和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寻找去台老兵在大陆的继承人,代理他们申办公证。

尽快寻找遗产继承人,及时申办公证,是这项工作的关键,也十分艰巨。要广泛发动和紧紧依靠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发挥他们分布广、队伍大、熟悉民情、懂得法律的优势,尽可能多地寻找有关继承人。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按以下办法具体开展工作:

首先,根据本通知所附名单及所了解的情况,确定基本线索,分析研究有关被继承人是否有可能在本地有亲属以及其他基本情况。根据台湾有关规定,寻找的范围包括去台老兵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养亲和半血缘亲)以及有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权的人。

其次,凡有一定线索和寻找可能的,要制定可行的寻找方案,并立即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必要时发动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调查走访,查找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要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及时向基层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公安、民政、史志、台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第四,凡经过寻找,可以基本确定为继承人的,要向他们宣传领取遗产的意义和有关法律知识、领取遗产的程序和要求,争取他们的配合。
第五,继承人确定后,要按本通知所列项目和要求认真准备申办遗产继承公证的文件,及时送本地公证处,代理继承人申办公证,并按公证处要求作必要的补充、修正。

此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凡有一定线索和寻找可能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集中人力,突击寻找,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申办公证的时间一般应在8月18日以前。逾期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即不宜再办理此项事务。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要向所属组织宣传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政治意义,提高他们的认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卓有成效地组织基层的寻找工作。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公证机构的配合协调,并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及公安、民政、史志、台办等部门的重视、支持。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将情况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于9月5日以前汇总报司法部基层工作局。

二、各地公证处要积极、准确、快速地为已死亡的去台老兵的亲属办理继承遗产的有关公证书。

1、与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密切配合,认真核实有关证据。对于经调查核实确实是去台老兵的合法继承人的,要迅速、准确地出具有关公证书。

2、原则上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公证应按照我部司发[1991]085号《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由于时间紧迫,对于已经死亡的去台老兵遗产的继承公证,可予以适当变通。凡是能够提供死者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死亡时间、生前住址,以及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文件的,公证处均可为继承人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等公证书。由于年代久远,对于查不清被继承人父母姓名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写其父母姓名、只写明父母死亡即可。

3、对于有数名继承人,而只查找到其中一个继承人,其他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由该继承人作为共同遗产管理人发表声明,全权出面办理有关公证事项并委托代理人申请继承。待遗产继承回来后,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由公证处以提存方式予以保管。

4、为了保证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可以委托以下一些机构和个人:

(1)台湾律师。

台湾至正律师事务所王震南律师该律师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有业务联系,特别是在老兵遗产继承方面有些优势。公证处可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与王震南律师联系,直接委托王律师办理。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将公证书正本用快递直接寄台湾至正律师事务所王震南律师,同时将公证书传真给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各省公证员协会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的渠道,用快递方式将此类公证书副本寄送海基会。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不与海基会联系。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33楼3306室

联系人:律师徐建,秘书陈琪

电话:-00852-8279700

传真:-00852-8271079

王震南律师地址:

台湾台北市忠孝东路四段320号光复大厦15楼

电话:-00886-2-7310725

传真:-00886-2-7816355

台湾台北市天下法律事务所何武良律师该律师曾任台湾海基会法律服务处律师,熟悉两岸法律事务,现一些省公证员协会与他有联系。

地址:台北市忠孝东路四段500号八楼之五

电话:00886-2-7220491

传真:00886-2-7220492

(2)去台老兵在台亲友、同乡会等。

(3)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

在出具委托书前,公证处或当事人一定要与受托人联系好,受托人表示愿意接受委托时再出具委托书。不能轻信那些我们不了解的、自吹能办理涉台遗产继承的人。

请速通知所属司法局的公证处照此办理,并请将已经办理此类公证的数量、当事人姓名(包括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于近期报我部公证司。

附:已死亡的去台老兵名单(供查找用)
文章录入:万州律师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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