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为逃避债务,“聪明”的丈夫打起假离婚的叟主意。没想到妻子移情别恋、假戏真做,把丈夫扫地出门,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3月3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假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想不通”的原告陈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法不容情,此案告戒社会上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当心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家住重庆云阳县高阳镇的陈某,于1996年与本案被告黄某结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生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女儿。二人初期为了搞好家庭齐心协力在外务工打拼,并于2000年在家乡盖起了价值12万元的两楼一底房屋一幢,日子过得还算滋润。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好日子还没有过多久,陈某在外投资失败,导致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为了躲避债务,转移财产,两人决定假离婚。200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两楼一底房屋(包括电器、家具)全部归黄所有;所欠一切债务则由丈夫陈某负责偿还。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
可是,正当陈某感到自己的“安排”轻松实现逃债目的时,不料妻子黄某外出打工后与异性产生了暧昧关系,于家不顾,与陈某感情越来越疏远。这时,丈夫陈某发觉“大势已去”,心理落差迅速产生,认为自己损失太大,极不划算,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承认原来为了逃避债务而办理了假离婚,约定2004年订立的离婚协议作废,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协议签订后,黄某仍然置若罔闻,拒绝履行义务。陈某无奈,便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9月18日,云阳法院受理该案。该院第一人民法庭审理后认为,该案实质上是夫妻登记离婚后,就原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的纠纷。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只要是原、被告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系出于逃避的目的而约定由一方偿还,也起不到规避债权人要求双方共同清偿债务的作用。与此同时,原离婚当事人之间若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必须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次日起一年内提出,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该案原、被告于2004年1月办理离婚手续,至今已三年有余,其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的请求不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