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巫山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夏传容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夏传容1995年7月从巫山县卫校毕业后被巫山县福田镇下田分院招聘,从事护理、药房、注射等工作,从1996年开绐在巫山县福田镇一带单独从事接生活动,并收取几十到几百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夏传容有助产士和西医士证书,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004年5月因福田镇卫生系统体制改革,夏传容被清退,夏传容所依附的福田镇卫生院下田门诊部,其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2006年9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夏传容接被害人龚道珍的婆婆刘学美电话之邀后,9时许到龚道珍家中,为被害人龚道珍做了产前检查,给龚道珍使用了5个单位缩宫素加250毫升葡萄糖水静脉滴注。10时40分,胎儿娩出,10至20分钟后,胎盘娩出,被害人龚道珍出现阴道出血。被告人夏传容采取了肌肉注射缩宫素止血,同时按摩子宫,未检查被害人宫颈情况,在对被害人止血无效的情况下,被告人夏传容两次打电话请求福田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谌桂芳前往帮忙未果。期间,夏传容两次往返其行医点,分别取氨基酸、参麦、维C、糖盐水及血压计为被害人施救。12时许,夏传容又打电话请求福田镇卫生院妇产科医生龚正平前往帮忙抢救,13时许,被害人龚道珍之夫王祖明驾驶摩托车将龚正平医生接到家中,测得龚道珍血压为40/20mmhg,龚正平在为龚道珍检查和施救的同时喊打120急救和找车子送镇卫生院。13时8分被告人夏传容遂打120电话请求急救,后又与120电话联系几次,最后一次是王祖明的电话,通话开始时间是13时22分55秒。13时40分左右,龚道珍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龚道珍系宫颈撕裂伤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夏传容2006年10月20日到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同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6年11月9日夏传容与王祖明达成一次性补偿6.8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夏传容在取保侯审期间未经批准外出务工,于2007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传容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非法为她人出诊接生,造成产妇生产后宫颈撕伤,虽然积极采取了施救的措施,但未对产妇施行宫颈撕伤缝合术这一根本的治疗措施,致使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传容2006年10月20日到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在取保侯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巫山县,逃避起诉和审判,不应以自首论。被告人夏传容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公民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