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新闻中心 | 专项服务 | 成功案例 | 律师团队 | 律师事务所 | 文书范本 | 律师文苑 | 委托指导 | 图片中心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万州律师网开放律师注册功能,我们欢迎您的参与!  [万州律师  2008年9月4日]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万州律师网 >> 专项服务 >> 刑事辩护 >> 新闻资讯 >> 正文 会员注册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
取保候审与缓刑的适用           ★★★
取保候审与缓刑的适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王治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30 11:06:47

缓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旨再危害社会。其中1和2比较容易理解,3相对来说较复杂,这要有主审法官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来认定,比如,犯罪情节、悔罪情节、及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官对过失类犯罪考虑得较多,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伤害罪等,而对故意类犯罪使用的较少,因为这类案件一般刑期较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又较大,但也有些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比如,故意伤害致人轻伤、重伤的;贪污数额较少的;盗窃的等。因此可以看出是否适用缓刑主要看犯罪行为是否交情,悔罪表现等。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万州律师网
    Copyright 2006-2008 wz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万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站长:吴承康律师
    本网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4号华顺大厦8楼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5室 邮编:404000  
    律师热线:13996510061 023-58318888 (传真)  MSN:wz148@hotmail.com   技术支持:马培刚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信息产业部备案
    渝ICP备07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