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妈妈寄宿邻居家照顾小狗,咬伤邻居老母引发官司。昨日,记者从万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奇特的狗咬伤人赔偿案。
据万州区五桥街道办事处芦家村村民武易(化名)介绍,他家一只母狗近年3月初下了一窝崽,几天后同组村民程慧要了一只小狗去喂养。因两家较近,吴家母狗经常到程家照顾小狗,并在那里吃食、长期不归,两家人对此均未反对。3月21日,程慧母亲向宗珍从百安坝来程慧家看望程,由于母狗不认识她,当成了侵入者,在程家地坝将其右小腿咬伤。
闻讯后,武易家人当即将向宗珍送往医院救治,医生处理后嘱咐伤口不能包扎、并要敞开。但向宗珍为求方便、后来自行找中药敷治伤口10多天后,出现伤口感染、部分肌肉坏死,病情加剧。4月7日下午,双方在村干部调解下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但随后向又认为赔偿少了开始反悔,第二天便进入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4月19日向宗珍出院后将武易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近6000元。5月13日,万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武易申请法院将程慧追加为第三人,要求程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方认为,狗是自愿到程慧家的,程慧并无过错,而武易作为动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村干部调解的120元赔偿协议明显有失公正。
被告武易的代理律师吴承康辩称武易不应承担责任,首先武易家狗来程慧家照顾小狗已10多日,程明知而未反对、是默认行为,已成为母狗受益人,程应当知道母狗在家照顾小狗会对家人产生危险,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而程慧没有,造成事故,所以事故完全是程慧的过错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其次,原告的伤情本来并不严重,损伤扩大完全是原告找土法治疗,治疗不当造成的;第三,之前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没有理由反悔。
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后法院判决认为狗是被告武易家的,作为动物所有人,对动物伤人事件,应当承担责任,程慧无义务管理母狗,故程慧不应承担责任,但原告自己延误治疗,造成伤情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被告武易赔偿原告向宗珍4000余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
以上内容根据2004年6月1日《重庆经济报》第八版报道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