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16年前,因丈夫遭遇车祸,女工请假回家护理。此后,单位几经改制,女工也不闻不问,直至16年后方才找到单位申请上班。结果单位深感意外,并否认其与该女工存在劳动关系。
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称,该女工怠于行使其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其与原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终止,即该女工又要求确认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女工一假持续16年
1984年,巫山女青年罗某经原巫山县电厂统一组织的考试,被招收为该电厂下属的水溪套电站工人。1991年4月,罗某因丈夫遭遇车祸,遂向当时的水溪套电站负责人夏某请假,回家护理受伤的丈夫。
但这一假就是16年!
据悉,至2007年2月期间,罗某再也没到单位要求上班和办理续假手续。
而在此期间,罗某原来所在的单位也几经改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00年4月,巫山县重新组建的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水溪套电站员工37人的工资花名册移交给巫山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时,花名册上就没了罗某的名字。而巫山水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几经变更,现已更名为巫山丰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而罗某在巫山水溪套电站的档案保留在巫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当年很多的同事都在巫山丰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罗某于2007年3月向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上班。但接待罗某的公司领导却感到很意外,认为该公司与罗某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请假一次能否管16年
上班不成,罗某遂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仲裁结果是她与巫山丰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为此,罗某又诉至巫山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内容实质是建立在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罗某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未到单位上班,视为放弃自己在其单位的劳动权利,其劳动关系亦已自行终止。故一审法院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但罗某对此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没有法律依据。“我没有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因此劳动关系不存在自行解除。”罗某上诉至市二中院称,她也不是自动离职,因为她在1991年离开单位时,是履行了请假手续的;且当时未确定请假期限,故不存在续假的问题。因此,罗认为她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终审确认劳动关系终止
因此,本案的焦点就是罗某与巫山丰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巫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仍然存续。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罗于1991年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请假回家照顾受伤的丈夫,虽然当时没有确定请假的期限,但作为劳动者应当知道事假不可能是无期限的。在经过合理的期限后,罗某如仍需请假,应到单位办理续假手续。但罗在请假后长达16年的时间里,未到单位要求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
同时,法院认为,罗某原工作单位几经改制、变更,用工主体已发生变化,罗应当知道以上情况涉及到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变化。但罗也未到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确认其劳动关系。罗某怠于行使其劳动权利和履行其劳动义务,致使职工名册中早已没有她的名字,此种状况已持续多年,罗与原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终止。
因此,现在罗某要求确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罗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