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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超越资质范围收治患儿,引发医疗事故应赔偿           
医院超越资质范围收治患儿,引发医疗事故应赔偿
作者:程建勇 文章来源:三峡传媒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4 10:32:23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在不具备脑外伤医治资格的情况下,医院超出救治范围,违规收治一脑外伤患者,并造成患者死亡。日前,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违规收治脑外伤患者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年初,就读于巫山某小学7岁的许某在学校玩耍时不慎摔倒,致使其头部受伤。随后,许某被送到被告巫山某医院救治。该医院就诊结果为脑外伤,经CT诊断:许某左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顶部颅骨下梭形高密度影。

  当时,伤者许某还自述其头部剧痛难忍,被告医院的医生遂给许某注射了曲马多注射液镇痛。

  当时,伤者的疼痛得以缓解并入睡。但不久,患者许某突然出现抽搐,小便失禁等症状。随即,许某被转至巫山县人民医院脑外科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得知,最先收治许某的医院根本就不具备收治脑外伤患者的资质。为此,死者家属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鉴定显示医院有过错

  究竟医院在本次诊治行为中有什么过错,死者家属就许某不治身亡一事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08)医鉴字第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巫山县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许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许因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致脑疝形成而死亡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主要因素。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对许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许某除硬膜外血肿外,还有脑挫裂伤存在,说明其颅脑原发损伤较重,也是导致患儿死亡因素之一,属次要因素。

  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两个鉴定结论均显示,巫山某医院在对许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为此,死者家属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巫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巫山某医院医生使用曲马多等止痛药,掩盖了许某颅内高压的症状,违背了医学上对于颅脑损伤的治疗原则。同时,被告医院没有资质对脑外伤进行医治而将患者收住入院,入院后并未及时请神经外科医生会诊、复查颅脑,也未及时转到具有专业神经外科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最终导致患者因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致脑疝形成而死亡。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巫山某医院的这一过错行为与患者许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巫山法院一审判令,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据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吴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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