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5、暂予监外执行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6、保外就医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由的。
(2)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④其他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7、留所服刑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一年以上的罪犯,因看守所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并经检察院同意的。
(2)被判处拘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