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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自首、立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的规定           ★★★
关于办理自首、立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律监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8 16:30:16

  1、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5、暂予监外执行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6、保外就医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由的。

  (2)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其他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7、留所服刑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一年以上的罪犯,因看守所工作需要,经主管局长批准并经检察院同意的。

  (2)被判处拘役的。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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