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新闻中心 | 专题服务 | 成功案例 | 律师团队 | 律师事务所 | 文书范本 | 律师文苑 | 委托指导 | 图片中心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万州律师网开放律师注册功能,我们欢迎您的参与!  [万州律师  2008年9月4日]        
站内搜索
文章 下载 图片
您现在的位置: 万州律师网 >> 专题服务 >> 赔偿纠纷 >> 医疗纠纷 >> 政策法规 >> 正文 会员注册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医院超越资质范围收治患…
从一起案件谈无意思联络…
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
更多内容
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8 13:17: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绞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万州律师网
    Copyright 2006-2008 wzl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万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站长:吴承康律师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原区政府)2号楼5楼 邮编:404000  联系人:吴承康
    电话:023-85733305 13996510061 传真:023-58230168   MSN:wz148@hotmail.com   技术支持:马培刚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信息产业部备案
    渝ICP备07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