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与“亲子鉴定”小议
进入21世纪的中国,“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大原因。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对另一方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今,各种调查“婚外情”的侦探公司应运而生,有的调查公司的调查业务还相当火爆。还有的当事人为了证明配偶是否忠诚,带着小孩去做亲子鉴定,可见,当事人在收集“婚外情”证据方面往往是不计成本的,有点甚至会采取非法手段达到“捉奸”的目的。那么通过“捉奸”式取证和亲子鉴定的方式就能够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吗?
一、 “捉奸在床”也不一定能得到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据该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情形,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才可能会支持。婚外情不等于重婚和同居,即使“捉奸在床”也只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即通常所谓通奸,而通奸与重婚或同居是不同的,同居要求当事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就有当事人因仅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而不能证明这种行为是重婚或婚外与他人同居,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案例。
二、配偶一方有“私生子”,对方也不一定能得到赔偿
当事人即使通过亲子鉴定等手段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也不足以证明他们之间有同居或重婚关系。因为有“私生子”的事实也只能证明两者有过婚外性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这种关系是同居或重婚,当事人仅通奸一次,就可能导致怀孕生子,所以,该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对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其赔偿请求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三、“捉奸在床”的证据效力分析
当事人取证的方式必须合法,否则,即使取到“证据”,不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反而会承当相应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在自家床上用拍照、录音或录像等方式“捉奸”,合法有效。当事人通过破门进入自家,“捉奸在床”,用拍照、录音或录像的方式固定证据,只要行为不过激,照片、录音或录像仅用于向法庭举证而不四处传播,证据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很大。而非在自家“捉奸”,用破门而入的方式拍照、录音、录像取证,就有一个合法性问题。不合法的证据,违背了证据规则,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法院也不能采信。但是,行为人的“奸情”发生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当事人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四、证据到手后,过错方写的“认罪书”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捉奸”成功,或经鉴定对方有“私生子”,过错方往往窘迫不堪,加之捉奸方极力施压,过错方为平息事端,往往就会不得以用书面方式写出“认罪书”之类的东西,一方面承认“奸情”,一方面承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归捉奸方所有。拿到“认罪书”后,捉奸方就会将之作为离婚分割财产的重要证据。但我们认为:当事人被迫书写的“认罪书”,是过错方迫于无奈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不具有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结语:捉奸在床与亲子鉴定虽不能完全解决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但一旦取证成功,对过错方的压力极大,无疑加大了无过错方的谈判砝码。但如何取证,值得当事人慎重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