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宣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第七条规定:
要提供维权服务优待,让老年人享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