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司办〔2006〕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保障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关于“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办案补贴标准”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
一、在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600-1200元。
二、跨区县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600-10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800-1400元。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500-3000元。
四、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成本开支过大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办案补助的申请,经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非因办案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应当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酌情支付办案补助经费。
六、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接待、法律咨询、代书工作,每人每天补助20-50元。
七、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认定或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